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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
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以色列籍 人士符合互惠原則,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2月18日北市社障字第 114320199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 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,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 身分。另查內政部87年6月23日台(87)內社政字第 8717934號函釋略以,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 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,基於互惠主義 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「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 則」,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 礙證明。
三、衛生福利部前依上開原則已說明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 之日本、美國、英國、加拿大、新加坡、法國、德國、澳大利亞、哥倫比亞或愛爾蘭籍人士,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 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
四、現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合法居留於以色列之我國人士 同該國國民受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及制度保障,爰同意依前 開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以色列籍人士可依 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
五、隨函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影本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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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2-2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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